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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渝办发〔2010〕28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42号)和《卫生部关于落实2010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0〕12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机制

  (一)提高筹资水平。

  从2010年起,财政对参保居民补助标准由80元/人?年提高到12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人?年,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补助60元/人?年。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承担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对主城各区补助50%,国家和市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补助90%,其他区县(自治县)补助75%。区县(自治县)财政补助资金须在每年6月30日前拨付到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2011年起一档由20元/人?年提高到30元/人?年,二档仍按120元/人?年执行。

  从2011年起,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标准为: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一档,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20元的资助;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除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包含一、二档),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一档的给予20元的资助,参加二档的资助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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