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
(沪安委办〔2010〕31号)
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
2008年,本市制定了《上海市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落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市安委会办公室对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从组织体系、责任体系、规章制度、教育培训、现场管理等方面夯实安全生产的工作基础,确保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平稳受控状态。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不断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预防各类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适用范围
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事故指标考核
市安委会办公室下达的年度生产安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事故情况。
(二)组织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领导、机构建设、责任制落实等履职情况。
(三)基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