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决定本楼幢、本单元共同决定事项;
20、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关于北京业主一卡通
(一)本市实行业主一卡通制度。每套房屋对应一张北京业主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一卡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制作,免费发放。
房屋上市交易时,售房人应当在房屋过户时将该套房屋的一卡通交给购房人。购房人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决策平台变更一卡通对应的业主信息。
(二)2010年10月1日以后入住的城区新建住宅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前,将购房人信息录入决策平台后,到光大银行各营业网点申领该项目房屋的一卡通,并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将一卡通发放给购房人。远郊区县的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到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申领一卡通。
2010年10月1日前已入住物业项目的一卡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到光大银行或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后,发放给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申领一卡通前,应当在决策平台录入房屋对应的业主信息。
三、关于决策事项的发起
(一)业主决定共同事项的发起人可以是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1、业主可以发起本通知第一条所列决策事项中第1、6、11、13、19项共同决定事项;
2、业主委员会可以发起本通知第一条所列决策事项中第2、3、4、5、6、7、8、9、10、12、14、15、16、17、18、20项共同决定事项;
3、业主大会成立以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发起本通知第一条所列决策事项中第6项共同决定事项;
(二)共同决定事项发起人应当在发起决策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将拟决策事项及相关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相关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2、登录决策平台查询系统中是否有所在物业项目及业主信息,没有的,发起人应当登录决策平台补录相关信息;
3、确认参与表决的相关业主一卡通持卡情况。对没有业主一卡通的业主,发起人应当协助其向光大银行或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申请领取。
四、关于表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