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化妆品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粤价函〔2010〕910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调整保健品化妆品收费项目的函》(粤食药监财函〔2010〕94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省编办《关于增加省药品检验所保健品、化妆品检验任务等问题的函》(粤机编办〔2008〕343号)已将化妆品检验任务划由省药检所负责,根据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有关规定,同意经你局认定的药检机构在开展化妆品检验业务时按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64号)规定的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