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延期执行虎门渡口过渡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粤价〔2010〕220号)
广州市物价局、交通委员会:
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虎门渡口过渡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9月23日起,虎门渡口过渡费标准继续按照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虎门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粤费〔2009〕9号)执行,继续执行该临时性收费标准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请加快开展虎门渡口过渡费正式标准制定的前期工作,并按程序报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请于每季度末报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