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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失效]

  (一) 携带宠物乘坐车、船的;
  (二) 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坐车、船的;
  (三)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乘坐车、船的。
  第三十二条 营运车、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船费:
  (一)超过规定价格标准收费的;
  (二)驾驶员或者乘务员拒绝给付车、船票凭证的;
  (三)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 ,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
  第三十三条 公共汽车、电车和公交联营车营运途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安排乘客换乘同线路后续车辆;小公共汽车、线路旅游观光车营运途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的,应当按原价退还票款。
  第三十四条 在公共交通营运车、船和站务设施上设置广告的,应当按照《哈尔滨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广告不得覆盖车、船营运标志,不得阻碍行驶安全视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线路经营权从事公共交通营运的,由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的,由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办资格证,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变更线路、站点或者暂停营运的;
  (二)将营运车、船交与无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营运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将营运车、船交与非本营运线路人员营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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