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2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林铎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20件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代替的下列13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
哈尔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市政府10号令 1993年6月4日发布)
(二)《
哈尔滨市公证工作规定》(市政府11号令 1994年6月9日发布)
(三)《
哈尔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市政府9号令 1995年10月6日发布)
(四)《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市政府11号令1998年11年1日发布)
(五)《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规定》(市政府20号令 1998年12月21日发布)
(六)《
哈尔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市政府25号令 1999年1月4日发布)
(七)《
哈尔滨市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办法》(市政府52号令 2000年7月22日发布)
(八)《
哈尔滨市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62号令 2001年3月28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