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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10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10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区统计局,光明、坪山新区统计机构,市直各有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深单位: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七条“统计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关于开展二〇一〇年统计从业资格培训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安排》(统培院字〔2010〕1号),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粤统办字〔2010〕26号文),为进一步更新统计从业人员的知识体系,提高其统计业务与调查分析能力,现就开展2010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在岗统计从业人员和其他有志于学习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重点是2008年度及以前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

  参加培训学员可在以下两门培训课程中选择一门作为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一)新《统计法》解读课程。

  (二)初级调查分析师课程。包括:《调查报告写作》、《调查分析基本技能》、《社会经济调查方法与实务》。

  三、培训方式和结业考试

  培训形式以面授为主,个人自学为辅;每门课程面授时间不少于32课时。

  结业考试为开卷笔试。按省统计局下发的试题和要求组织考试,结业成绩合格者,由市统计局将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统一记录在《统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记录”栏内。参加初级调查分析师课程培训,考试合格者,除按规定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还可申请获得由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与教育部考试中心联合颁发的《初级调查分析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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