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10〕272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生局、中关村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各项工作,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管理办法》,并已通过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顺利实施,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2006年至2020年国家重点实施的11个民口科技重大专项。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配套资金),支持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开展共性技术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产品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
第四条 重大专项资金配套和管理采取“统筹资源、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分类配套”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 在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下设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