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影响或者危及重要国家机关、重点科研单位、军事设施、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场所安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公安、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旅游、保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
(一)重要国家机关、重点科研单位、军事设施和军工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二)国际机场、车站、海关、重要邮件处理场所和通信枢纽的建设项目;
(三)境外组织、机构、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重要国家机关、重点科研单位、军事设施和军工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商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属于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先行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后,相关部门方可受理建设单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