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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六)实施专项检查监督,应向被检查监督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说明监督的事项和内容;

  (七)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问题可要求其立即纠正,并依照《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办理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意见和建议的方式、程序:

  (一)市政府法制机构每年组织召开两次座谈会专门听取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意见和建议,接受特邀监督员的质询;

  (二)市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提供的信息、反映的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特邀监督员;对重大的或复杂的问题,经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反馈时间可延长20个工作日;

  (三)对推进依法行政的建设性建议经市政府法制机构整理后及时报送政府领导参阅;

  (四)对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在专项检查监督和随机发现的行政执法违法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接到情况反映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监督的形式、时间。需要即时实施监督的,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依照本规则开展依法行政监督工作,不得干扰阻挠其行使监督权利,不得对监督事项弄虚作假、推诿扯皮,更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对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市政府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聘期五年;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致使特邀监督员无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解聘;期满后需要续聘的,按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

  (一)组织特邀监督员参加有关法制工作会议;

  (二)根据特邀监督员的职业特点确定其主要监督领域或范围,参与相关依法行政监督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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