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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通过各种监督渠道了解全市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全市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

  (三)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政行为的检举、投诉情况;

  (四)参与、协助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专项执法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五)受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制机构委托,专题调查依法行政活动情况,对政府法制建设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六)办理市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安排的其他依法行政监督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查询;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市政府法制机构有关会议;

  (四)获得政府公报和有关依法行政资料;

  (五)调查了解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第七条 市政府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

  (二)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掌握依法行政情况,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市政府法制机构及时反映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反映违法行政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客观;

  (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纪守法;

  (五)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

  第八条 市政府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方式、程序:

  (一)对依法行政提出意见和建议,向行政机关或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

  (二)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

  (三)对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重大或复杂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应以书面形式;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按提交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

  (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时,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表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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