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府办〔2009〕9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将《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苏州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是指市政府在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等各界人士中聘请的兼职依法行政监督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秉公监督;
(二)具有开展依法行政监督工作所必备的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
(三)热心从事依法行政监督工作。
第四条 聘请市政府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法制机构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拟聘请的意向性意见;
(二)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建议人选;
(三)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建议人选进行审查,确定市政府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推荐人选;
(四)推荐人选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印发聘任通知,并颁发聘书和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证件。
第五条 市政府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在市政府法制机构指导下从事依法行政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