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咸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湖北咸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 ○一○ 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北咸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 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湖北咸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制定开发区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规划以及各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管理党员干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任免、奖惩、培养、教育和选拔管理工作。
(三)研究和处理管理区域内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
(四)制定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编制招商规划,发布对外招商项目;组织对外招商活动,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处理和协助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五)按照权限规定审批区内投资项目,核发相关证件;审核或申报区内创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协助区内企业办理各项行政审批事项。
(六)按照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依法进行区内规划管理,负责按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实施详细规划。
(七)负责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
(八)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权限,负责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利用和管理;负责区内房地产开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九)依法管理开发区的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
(十)领导或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和工作专班的工作。
(十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