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计划财务和审计科。
组织拟订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引进、投资计划;组织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编制和管理城市、村镇维护建设补助资金计划;负责委机关资金的统一核算与管理;负责制定委属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目标责任制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行业的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委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委属单位、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八)人事科。
负责和指导机关及委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本系统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协调建设行业执业资格、职业技能工作;负责行业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负责行业社团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工作;组织拟定建设系统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委属单位的机制体制改革并监督实施。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和协调市直建设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相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 33 名,工勤编制为 5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4 名,纪检组长 1 名,总工程师 1 名,机关党委书记 1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10 名(含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科科长各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8 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职责分工。
按照《咸宁市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与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编制年度、中长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参与编制年度、中长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与投资管理。两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提高建设投资效益,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