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组织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九)承担建设行业稽查责任。对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参与对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十)承担建设行业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十二)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散装水泥的责任。组织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制度和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 8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督查、修志、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负责组织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负责机关后勤物业、基本建设、设备采购、固定资产、公务车辆等管理工作;负责文书档案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对外联络、接待和综合协调。组织拟订有关建设行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建设行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和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查及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建设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协调综合汇总上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二)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科。
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年度计划、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指导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测绘、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中介、物业服务等相关机构的资质认定核准工作的监督。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政策的实施;指导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管理;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城镇房屋拆迁、产权产籍、房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等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