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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请工作的通知


  四、申报办法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予2010年9月20日(周一)下午6时前将申报材料(附电子版)报送市民中心C区3138室,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

  联系人:刘春激、沈卓蕴,电话:82107207、82107982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

  为加快培育一批管理科学、运作规范、连锁经营的家政服务企业,促进家政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一、须具备条件
  参与企业必须是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实体,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必须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严重违规;无重大人身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事件。
  必须有完整的企业管理制度,有完善的服务流程等标准文件。
  连续开展家政业务3年以上;年安置能力达到500人以上;拥有连锁门店20个以上;具有较完整独立的风险管控系统和内部信息管理系统。
  二、建设要求
  (一)连锁店建设要求
  家政服务企业可以直营方式或加盟方式建设连锁店。
  连锁门店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应配备有计算机、电话、传真、打印机和复印机等设备,具有可互通互联的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企业网站并有专人维护;基本生产服务设备齐全(保洁设备、烹饪设备、培训实操教室等),有完善的水电、通讯、消防等配套设备设施。
  直营店由总部按统一企业形象标识,统一商标和字号,统一经营模式及统一管理制度。
  开展特许经营的家政服务企业须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并参照此规范执行。
  (二)经营要求
  有完备规范的专业服务程序、收费标准及理赔制度并公示;对客户来人、来电、来函(包括电子邮件)的处理做到及时回复、有问必答;管理人员和服务员要统一着装、佩带服务牌,按公司要求的业务流程规范服务。
  对于客户的投诉能够及时进行解决并有记录;严格遵照理赔制度,按合同保障顾客权益,维护企业的权益;企业自身对服务项目回访覆盖面在90%以上,回访满意度在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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