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杭卫办〔2010〕97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疾控中心:
为科学评价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促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
推进全国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卫办疾控发﹝2009﹞5号)和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办疾控﹝2010﹞11号)要求,决定启动全市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下城区已由省卫生厅进行示范性考核,西湖名胜风景区因去年9月份才成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暂不列入考核,其余12个区、县(市)均列入考核范围。拱墅区和建德市作为市级试点,分别代表区和县(市)接受试点考核。
二、考核内容
依据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和《浙江省市级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评估指标》要求,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区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履行两大部分,考核年限为2008至 2009年。
三、考核形式
采取自我评估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各区、县(市)完成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采用重点抽查方式进行,抽查至少60个指标,其中45个必查指标,15个异常指标(如异常指标数量不足15个,则抽查其它指标进行补充)。各地抽查的指标不予事先公布,于考核当天告知。考核成绩综合绩效考核管理软件数据、自我评估情况及现场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四、时间安排
绩效考核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对拱墅区和建德市进行试点考核,时间为9月底;第二阶段,对其余区、县(市)进行考核,时间为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
各地的具体考核时间结合省厅观察员的选派情况再定,原则上于考核前3天通知。
五、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