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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区域发展和经济协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区域发展和经济协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区域发展和经济协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咸宁市区域发展和经济协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 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区域发展和经济协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经济协作办的职责划入市区域发展和经济协作局。

  (二)将原武汉城市圈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区域发展和经济协作局。

  (三)将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的职责划入市区域发展和经济协作局。

  (四)将武汉新港建设的职责划入市区域发展和经济协作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武汉城市圈的工作,推进 “ 两型 ” 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承担武汉城市圈的工作,落实武汉城市圈重大决策,推进 “ 五个一体化 ” 和厅市全面合作;对纳入武汉城市圈项目进行管理,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推进 “ 两型 ” 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组织拟订改革实施方案和协调各个专项规划的编制;提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先试的意见,对改革项目进行管理和督办。

  (二)负责武汉新港咸宁港区规划建设和日常工作管理,协调处理跨区域、跨部门的问题。组织拟订和实施武汉新港咸宁港区总体规划,参与拟订各个专项规划;统筹武汉新港咸宁港区范围内港口建设项目、公用基础设施和相关产业发展项目的建设管理;根据武汉新港管委会和市政府授权,在港区范围内行使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权,协调有关部门在新港的行政管理工作;推进港口码头、集疏运和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建设,协调港区生产、经营秩序;拟订武汉新港咸宁港区项目库,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督办;负责港区招商引资工作;负责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武汉新港管委会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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