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 ○一○ 年四月二十八日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 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委员会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局职责、原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责和原温泉市政管理处、永安市政管理处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和执法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二)将原市城市规划局未经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查处职责划入城市管理执法局。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 2008 〕 328 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咸政办发〔 2009 〕 103 号)文件规定,将相关执法职责划入城市管理执法局。
(四)将原市城市管理局的城市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五)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城市管理政策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市区并指导全市的城市市政、路灯、市容和环境卫生及行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桥涵、路灯、夜景照明等公用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城市道路挖掘审批。
(四)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城市施工现场外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 负责市区渣土调剂清运、消纳、处置和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