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 的通知》(咸发 〔 2009 〕 13 号)精神, 设立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的事业单位。
一、职能调整
加强住房保障职能,加快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屋拆迁、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屋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编制住房保障和住房产业发展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及住房保障制度,制订住房分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编制保障性住房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市区及咸安区乡镇的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统一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并实施管理。
(五)负责市区的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交易、房屋测绘、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屋测绘、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等相关机构资质的审核审批和核准工作。
(七)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的行业管理工作;核发咸宁城区房屋拆迁许可证;负责对实施拆迁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
(八)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以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