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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参与全市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招标、审查;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

  (七)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 “ 一书两证 ” 的管理,依法核发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八)负责组织和监督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拟订和报批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检查、监督本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和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验线、竣工验收,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许可项目违法建设行为。

  (九)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城市雕塑、景观规划设计,城市地下空房间开发利用,重要区域(地段)街景建筑装饰规划设计的管理。

  (十)负责城市测绘(包括数字城市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本城市测绘基础数据库的更新和管理;负责全市基础测绘资料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对城市基础测绘成果提供有偿使用;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监督实施测绘成果的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保密安全;负责组织实施 “ 数字咸宁 ” 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承担规范市域内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依法查处违反《测绘法》的违法行为;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本市地图市场,承办地图编制管理有关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依法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测绘业务的招标、投标;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测绘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和业务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规划区内工程测量、城镇规划定线与拔地钉桩、控制测量、地形图测量、线路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工作,并提供各类基础地理信息。

  (十二)负责城乡规划、城乡测绘档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城乡测绘行业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工作,组织专业培训。

  (十三)指导县(市)城乡规划编制(修编)和管理工作;按照城乡规划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代表政府组织或参与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点区域详细规划的审查。

  (十四)负责管理本市所辖县(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案件的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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