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 ○一○ 年四月二十八日
咸宁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的通知》(鄂编发〔 2009 〕 44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 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城乡规划局(挂咸宁市测绘局牌子),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城市规划局(测绘局)的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局。
(二)将原市建设委员会有关村镇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局。
(三)将原市城市规划局未经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查处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四)加强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 “ 直通车 ” 服务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并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法》、《
测绘法》等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测绘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城乡规划和城乡测绘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具体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修编)、评审、管理和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协调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修编)、管理。
(三)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四)负责全市规划编制、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拟订行业发展规划。
(五)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人防工程建设(利用)规划等的编制(修编)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