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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0〕4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政府参事工作,推动政府参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促进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参事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参事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设立政府参事制度,是老一辈革命家高瞻远瞩的政治决策,是将党的统一战线理论、人民民主思想运用于政权建设的伟大创举。政府参事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
  (二)参事队伍是一支重要的政府咨询力量。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参事工作为巩固新生政权,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促进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祖国统一,做出了积极贡献。多年来,我省政府参事为政府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是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咨询力量。
  (三)新时期参事工作肩负新的使命与责任。新的历史时期,面临的形势复杂多变,各种积极变化和不利影响此消彼长,短期问题和长期矛盾相互交织,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相互影响。要在复杂的环境中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和谐社会,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必须更好地发挥参事的参政咨询作用,高度重视参事的民主监督意见,积极依靠参事团结社会各方面力量,齐心协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切实加强参事队伍建设
  (一)严格掌握选聘参事的条件。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特殊要求,又要考虑政府工作的实际需要,真正把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较高社会知名度、较强参政咨询能力,有一定的代表性,具备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人员充实到参事队伍中。具体的聘任条件与程序按《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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