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咸宁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 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教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全市属国民教育和部队院校毕业的干部学历(学位)审核认定的职责。
(二)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努力提高中等专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的活力。
(四)加强民办教育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 “ 直通车 ” 服务的职责。
(六)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拟订有关教育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三)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督促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组织指导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
(四)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督促检查全市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办学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