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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东政字〔2010〕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工资增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0〕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一)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标准,我市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执行以下标准:以2009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898元为基数,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上线(预警线)为23%,下线为6.5%,即基准线货币工资增长额为349元燉月,上线(预警线)为535元燉月,下线为151元燉月。
  (二)企业职工工资应随经济效益增长而增加,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少于0.4%。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在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在分析本企业相关经济指标(利润、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等)基础上,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二)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度亏损且本年度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亦可暂不增加工资。职工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低于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且连续2年实现利润增长并盈利,预计2010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三)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应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高于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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