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金融国际科。
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监管工作;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承担市政府外债信用评级工作;承担国债发行、兑付和国债市场监管工作。拟订政策性金融贷款项目建设计划,做好政策性金融贷款管理工作; 研究分析国际财经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国际多边和双边财经合作事宜;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担保及与上述贷款配套使用的联合融资项目的申报、前期准备、评估谈判、转贷(赠)及偿还工作,监管资金的使用 。
(十五)商贸科。
承担商务、粮食、供销、贸促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内外贸流通及供销、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拟订有关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资金、重要生产生活资料专项储备等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粮食风险基金。
(十六)会计科。
贯彻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研究提出全市会计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和会计人员培训工作; 负责全市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审批和服务监管工作;负责市级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审批和服务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指导全市会计电算化、信息化及市会计学会、协会的工作。
(十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绩效评价科)。
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办法和资产配置标准;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及资产收益征管;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制度和方案,拟订绩效评价标准、方法和规程;会同有关科室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十八)政府采购管理科。
监督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制度;拟订全市政府采购监管办法,指导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工作;拟订全市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承担全市政府采购协议( GPA )谈判组织工作;办理全市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参与编制、审核、批复市级政府采购预算;负责审核下达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确定市级政府采购方式,审核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代理机构的考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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