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 ○一○ 年七月六日
咸宁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 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职责划给市地方税务局。
(二)将市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健全非税收入征管体系和机制,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部门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增加民生投入的长效机制。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体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六)改革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市以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和财政收支管理政策,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加强对乡镇财政的指导和管理,强化村级财务和会计管理。
(七)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健全财政支出绩效考核和跟踪问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