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按照A、B角制度确定信息员,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并将信息员相关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一般情况下信息员不宜频繁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有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新信息员的相关情况及联系方式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 信息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熟悉食品安全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四条 信息员所在单位应定期对信息员进行基础技能培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对信息员进行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培训。
第五条 信息员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按照《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等开展信息工作;
(二)负责所在成员单位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信息沟通及联络工作;
(三)参加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信息工作会议,研究讨论信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参与修订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规划和计划;
(四)参加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科研课题研究等工作。
第六条 信息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拓创新,深入推动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信息工作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对信息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对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实现政务信息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应坚持严格标准、突出质量、加强指导、规范发展、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三条 信息工作考核的内容分信息基础工作、信息报送工作、信息发布与信息采用情况等4个方面。
第四条 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信息基础工作的考核,采取各单位自检自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抽查的方法进行;信息报送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考核;信息发布与信息采用情况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月进行统计,并予以通报。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信息工作考核情况,年终进行综合考评,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章 评分标准
第六条 信息基础工作共六项,每项5分,总计3O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
(一)有明确的分管领导、主管领导、A、B角信息员三级负责制的组织机构;
(二)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并有落实的措施和效果;
(三)形成覆盖本系统的运转有效的工作网络;
(四)每年系统内开展信息员培训活动;
(五)有规范的信息报送载体;
(六)按要求参加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信息工作会议、活动,按时限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信息报送工作共4项,每项15分,总计60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