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办法第二条第(五)、(六)项所述食品安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
(三)各成员单位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计划、重大措施及其阶段性实施情况、创新监管信息、其他工作动态等应在文件签发或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
(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求按时限报送、反馈的其他信息,应按要求报送。
第九条 信息报送应以电子网络报送与公文传递的方式进行。
报送本办法第二条第(五)、(六)项信息,应按规定第一时间以电话方式报送,再进行公文及电子网络报送。
第三章 分析评估
第十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隐患及时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工作必须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参考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对于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难以确定的重要信息或复杂、矛盾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应邀请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参与评估或组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重要预警信息,应建议召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对策,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第四章 发布方式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遵循“负责者发布,发布者负责”的原则,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及时发布本办法第二条(一)、(二)、(三)、(四)、(七)项食品安全信息,并对其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负责。
涉及本办法第二条(五)、(六)项规定的、全市性食品安全信息、相关部门交叉管理事项或者同一事项内容不一致的食品安全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由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发布本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六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必须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发布后必须做好归档以便存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按照《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对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入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指标。
第十九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内容及时限报送食品安全信息二次以上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三)违规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员(以下简称为信息员)的管理,规范并促进我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