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大活动保障任务由市保健办或市接待办直接通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开展相关保障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五)食品企业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可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承担(如市质量技术检测研究院、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六)食品检测任务可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承担。
二、与市农业局有关农产品监管范围和监管处罚职责划分及衔接机制的意见
(一)关于农产品和食用农产品监管范围问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范围主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禽畜、禽蛋、肉品、生鲜奶、蜂蜜、食用菌等及其经过挑拣、粉碎、屠宰、分割、保鲜、包装、冷冻等方法初级加工的产品。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监管与处罚职责划分及衔接问题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五十二条和三十九条规定,我市农业部门对农产品监管与处罚职责主要是:
(1)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2)对如下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
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③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违反如下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的。包装物或者标识上未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未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名称的。
④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⑤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⑥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⑦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农产品监管与处罚职责主要是: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