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一)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潜在危害的继续监控工作。
(二)参与全市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检测和评价。
(三)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六、市监察局
(一)负责监督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有关食品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其行政效能。
(二)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责任。
(三)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工作任务。
十七、深圳市盐务局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盐业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盐业政策法规。
(二)拟订全市盐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食盐、工业用盐生产、运输、供应的年度计划;实施国家储备盐制度。
(三)依法管理全市加工盐及制盐企业(包括以盐为载体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企业);审核发放从事盐批发业务企业经营许可证和盐业生产许可证。
(四)统一管理全市食盐的分配调拨和国家计划分配的工业用盐的计划供应;负责省外调入盐的管理。
(五)负责全市碘盐的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反食盐专营的行为,组织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按照《
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144号)等实施全市盐政管理。
(六)合理组织各区盐业专营管理。
(七)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八)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工作任务。
十八、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一)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定期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进行考核。
(四)制定本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及时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供和创造必要条件,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六)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预测工作,并定期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送食品安全信息。
(七)组织、指导本辖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八)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以上成员单位职责当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定调整时再协调做相应调整。
附件2:
关于市市场监管部门与相关政府工作部门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边界划分的意见
一、与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分工的意见
(一)食品安全事故的接报由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处置。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现场控制和食品安全行政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和诊断,出具技术调查报告。
(二)重特大或跨部门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按《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深府办〔2005〕116号)进行,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三)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的救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