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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四)农村社会保险科。

  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土地征用中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五)调解仲裁管理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推进仲裁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鉴证服务;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市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六)劳动保障监察科。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中央、省在咸和市属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十七)人事科(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纪检、监察、工会、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争先创优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 42 名,工勤编制为 4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4 名,纪检组长 1 名,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 1 名,总会计师 1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19 名(含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离退休干部科科长各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12 名。

  五、其他事项

  (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并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管理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级别为副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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