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农村社会保险科。
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土地征用中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五)调解仲裁管理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推进仲裁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鉴证服务;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市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六)劳动保障监察科。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中央、省在咸和市属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十七)人事科(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纪检、监察、工会、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争先创优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 42 名,工勤编制为 4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4 名,纪检组长 1 名,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 1 名,总会计师 1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19 名(含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离退休干部科科长各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12 名。
五、其他事项
(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并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管理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级别为副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