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劳动关系和农民工工作科。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企业裁员报告和企业改组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承办文艺体育单位特招和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以及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进入企业人员工作;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按分工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负责人工资收入;负责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管理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负责局维稳、应急工作;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组织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责任履行和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农民工进城落户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工资福利科。
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标准和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工资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秩序规范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补贴制度;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和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管理和工资年报统计工作。
(十二)养老保险科。
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完善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办理市直统筹单位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负责全市特殊工种年限的审批;组织非因工伤残人员退休的病残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及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办理市直统筹单位相关人员的审批手续。
(十三)医疗保险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
统筹规划全市城乡一体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工伤停工期间的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和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市直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审查与年审;拟订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市管封闭运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组织和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受理全市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承担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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