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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粤办函〔2010〕65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公正、及时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农村经济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加速推进,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涉及的领域有所扩大,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面临的任务更加繁重复杂。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有利于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稳步推进。

  二、加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和调解仲裁工作需要,加快建立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力争到2011年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至少有1个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成立。已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试点工作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设置,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抓紧筹备、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组织设立,并报省农业厅、林业局备案,成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其日常工作原则上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重点林业县和山区县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或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承担,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农业、林业部门要加强配合,互相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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