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扩大节能服务领域的对外交流。支持我省有实力的节能服务单位积极到省外开拓节能服务市场;吸引国内外知名节能服务单位进入我省节能服务领域,吸引国外知名节能服务单位将其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等落户我省,带动我省节能服务机构发展壮大和提升服务水平。
三、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扶持力度
(六)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单个项目,积极推荐其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对符合财政资金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省财政在每吨标准煤中央财政奖励240元的基础上,再给予80元的奖励。落实国发〔2010〕25号文关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
(七)建立信贷支持机制。鼓励各级财政通过贴息、建立贷款风险补偿金等方式,引导银行机构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完善授信业务制度,对节能服务公司实行专用的信用评级标准并简化信贷手续;创新面向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客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提供项目融资,发展国内信用证、保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合同和发票质押贷款、多链循环式联保贷款等贸易融资方式,发展针对用能客户的消费信贷业务。
(八)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利用股票、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筹集资金。积极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对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作用。支持以市场化方式创设支持节能服务产业的产业投资基金。
(九)完善保险和担保服务。积极开发和推广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的保险产品,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需求。组建多层次节能服务产业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财产抵押和质押认定办法,扩大担保品范围。
(十)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积极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引导国内商业银行对利用国际资金开展节能服务业务的企业和机构,在贷款政策上给予支持。
四、营造节能服务良好发展环境
(十一)加快推动节能技术进步。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支持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性、关键性先进节能技术和设备,促进节能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依托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力量,为节能服务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