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六日
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职责。
(二)增加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的职责。
(五)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职责。
(六)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草案,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建议,研究提出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监督、检查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和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
(三)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负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和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