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金融外资审计科。
根据省审计厅组织、授权,审计在咸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负责审计地方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金融审计。
审计在咸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捐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在咸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七)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与市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法院机关、市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业务。
(八)经贸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下属系统的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和市政府规定,对市属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题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经贸审计业务。
(九)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县(市、区)以下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十)社会保障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县(市、区)以下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国家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题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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