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事科。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会主席及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协助管理党的关系归口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省在咸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党群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党的关系归口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省在咸企业和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承担委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八)监督管理科。
拟订并组织落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负责市属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国家出资企业、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公用事业企业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新组建的国家出资企业等)的监督管理;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的有关工作;拟订外部董事、监事会成员管理制度,负责提出外部董事、监事会成员的派员方案,并负责其年度考核、薪酬管理等日常工作;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群众工作科。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党的关系归口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省在咸企业和所监管企业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上述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协调党的关系归口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省在咸企业和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统战和知识分子工作;协调党的关系归口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省在咸企业和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及信访工作;承担委机关计划生育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目标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 25 名,工勤编制为 3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3 名,纪委书记 1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11 名(含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科科长各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5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