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 〇 一 〇 年七月六 日
咸宁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物价局,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反价格垄断的执法职责。
(二)增加价格公共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本市价格、收费以及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和市场价格行为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省物价局委托的和市级政府管理的价格听证工作。
(二)提出综合运用价格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以及法律、行政等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全市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建议,制定全市价格工作规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价格走势,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的建议。
(三)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四)对中央、省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标准提出建议,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市级管理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的原则及作价办法;拟订、提出市级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拟订反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办法,研究提出价格调控和监管的建议。
(五)组织开展全市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各种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健全价格举报制度,推行明码标价,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指导并承担价格公共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