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监督检查科。

  监督检查全市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计划、数量、质量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对全市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四)财务会计科。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部门预算、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市粮食企业贯彻国家有关财税、金融、会计政策;协调落实有关财政补贴政策和粮油收购资金供应;指导粮食财务挂帐管理和消化,局直属企业改革有关财务工作。

  (五)仓储科。

  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仓储管理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承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的申报、认定工作。

  (六)产业发展科。

  拟订全市粮油工业发展规划,指导全行业粮油工业发展的具体业务工作,拟订有关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粮油工业科技推广和交流合作。

  (七)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政治学习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粮食行业的职业教育和干部培训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局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 29 名,工勤编制为 4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纪检组长 1 名,总会计师 1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9 名(含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科科长各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5 名。

  五、其他事项:

  (一)粮食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负责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订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对市场粮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粮食收购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发布粮食质量信息。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