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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六日

  咸宁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 > 的通知》(鄂编发〔 2009 〕 44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 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粮食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全市粮食(含食用油,下同)行业发展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购销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指导协调,提高全市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制订全市粮油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市粮油流通产业政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建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承担全市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组织粮食品种、数量的余缺调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价格管理和调控;制订粮食在供求失衡情况下的应急措施,提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

  (三)建立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承担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制订全市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贯彻落实全省粮食行业发展政策,拟订全市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批并核查粮食收购资格;承担全市范围内军粮供应网点的资格审核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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