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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18.环保建材产品(定点采购):水性涂料及腻子膏、溶剂型木器涂料、人造木制板材。

  19.经国家或我市有关部门认证,并经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颁布的其他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

  (二)工程类

  小规模室内装修(定点采购)。

  (三)服务类

  1.印刷(定点采购)。

  2.车辆保险(定点采购)。

  3.车辆维修(定点采购)。

  4.机票代理(定点采购)。

  5.出差和会议(定点采购)。

  6.物业服务。

  7.软件开发。

  8.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服务;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市级预算单位2011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具体事项,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规定。区县级预算单位应当共享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结果,但是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结果不能满足区县特别要求的,经报市财政部门同意,也可由区县财政部门另行组织实施。车辆维修项目在市级预算单位中试行定点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无论采购金额大小,采购人均应当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除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实施采购。

  (三)对按上述规定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自行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四)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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