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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换版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换版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于2010年11月1日开展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暂时保留我市26种行业发票,取消46种行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通用普通发票适用范围及规格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适用于除建筑业、公路内河运输业、销售不动产以外其他应税行为,发票规格分为241mm×177.8mm和210mm×139.7mm。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有奖)发票》适用于饮食业,发票规格213mm×77mm,发票面额按人民币等值划分为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5种面额。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按适用行业划分为两大类,一类适用于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另一类适用于服务业、娱乐业和金融保险业,发票规格均为175mm×77mm,发票面额按人民币等值划分为壹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9种面额。

  二、保留的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和我市特定行业管理的需要,以下票种暂时予以保留,包括:《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出售公有住房发票》、《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千元版和百元版)、《天津市医疗收费发票》、《天津市路、桥、船、渡发票》、《客运出租发票》。公园、景区、文化体育门票等继续纳入冠名发票管理予以保留。

  三、新旧版普通发票过渡

  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为普通发票换版过渡阶段,新旧版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2011年1月1日起,除保留的普通发票外,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请广大纳税人在满足使用的前提下合理计划发票领购,避免因换版造成损失和浪费。

  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纳税人应对已领购未使用旧版普通发票到主管地税局办理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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