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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地税征〔2010〕8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2.发票简并情况一览表
  3.通用发票票样(略)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文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以下简称“发票简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发票简并的意义
  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各省市在2010年内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普通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是建国以来范围最大、影响最深的一次普通发票改革措施。
  (一)通过“简并发票种类,强化机打票使用,压缩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解决信息采集”等手段,实现发票管理水平质的飞跃,建立完善的信息化发票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源监控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加强对发票违法行为的防范和监控能力。
  (二)清理、简并发票票种、统一发票式样。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两个减负”,减少纳税人申领多种发票产生的诸多不便,提高社会满意度,优化纳税服务。
  (三)通过简并票种、压缩手工发票、采集开票数据,有效地适应机打发票的使用和网络发票的推广,为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和数据应用水平,实现由“以票控税”转为“信息管税”奠定基础。
  二、发票简并方案的基本内容
  我市发票简并工作的总体思路为“机打开票为主,小额手工票和定额票为辅,取消大额手工发票,逐步淘汰小额手工发票,全面实现数据采集,逐步开展票表比对、发票稽核和查询辨伪”。启用总局统一式样的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暂时保留我市26种行业发票,取消46种行业发票。(详见“发票简并情况一览表”,附件二)
  (一)启用总局统一式样通用发票
  1.通用机打发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适用于除建筑业、公路内河运输业、销售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
  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41 mm×177.8 mm和210mm×139.7mm共2种规格(式样见附件三)。票面为镂空设计,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制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行业类别”按照开票人经营范围对应的营业税税目设置,如“饮食业”、“旅店业”、“娱乐业”、“文化业”等。
  卷式发票规格为76mm×177 mm,仅设置发票联。除“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印刷单位”、“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外,其他内容全部由机器打印。
  2.通用定额发票
  (1)通用定额发票为并列二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划分为壹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9种面额,规格为175mm×77mm。按适用行业划分为两大类设置两种颜色,一类适用于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另一类适用于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和娱乐业。
  (2)通用有奖定额发票为并列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划分为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5种面额,规格为213 mm×77mm。仅适用于饮食行业,仍按现行先税后票方式发售,奖金、奖级及布奖比例保持不变。
  (二)取消大额手工发票和行业定额发票
  1.取消广告业、饮食业、旅店业和服务业(十万元版)等7种手工发票,具备计算机开具条件的用票人应使用通用机打发票;暂不具备机打条件的可使用千元版、百元版服务业手工发票(饮食业除外)或通用定额发票。开票软件由市局统一开发,免费提供给用票单位使用。
  2.取消饮食业定额有奖发票、机动车存车费定额发票、邮政业定额发票等25种行业定额发票,使用相应的通用定额发票。
  (三)简并行业机打发票
  取消已实行机打的国际货代、保险中介、邮政业等14种行业发票,统一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由市局统一开发或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用票单位自行开发。
  保险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和国际海运业、铁路客运餐车、国际航空旅客运输、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通用发票的具体事项,待总局明确后另行通知。
  (四)简并冠名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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