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严格项目的建设管理。在集体土地上实施项目建设所需用地必须经国土、建设等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按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建筑方案(包括建筑高度、外立面装修等)需经建设部门批准方可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村镇集体建设项目和村民自住用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审批管理。凡违法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供热、供气、供水等配套设施,不得接入城市污水和排水管网,电力部门不得办理用电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产证,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不准上市交易。
九、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住房问题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全市规划和当地低收入家庭实际,确定三年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一是着力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将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优先改造集中连片、规模较大的棚户区。
二是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全部由财政负责筹措,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要求,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建设资金。同时,要加快完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积极申报争取国家补助资金。
三是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市政府要求,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分解落实改造任务,合理确定改造方式,建立分户改造档案,搞好技术服务。
四是抓好保障性住房供应管理。要严格执行廉租住房“三审核、两公示、一公布、年复核”与经济适用住房“两审核、两公示、一公布”制度,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要制定公开透明的分配办法,规范供应程序,完善供应机制,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十、全面推进建筑领域节能,推动低碳城市建设
一是切实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从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全过程监管,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实行“一票否决”,确保市区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达到100%,各县(市)达到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