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深入推进城乡社保体系建设。要积极探索适合我市的户籍制度改革和管理模式,有序吸纳农村人口来城市和县城就业、就学和居住,加快城市规模扩张。要加快建立包括就业、养老、医疗、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在内的,广覆盖、多层次、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要逐步推进行政村的行政体制改革,从各村的实际出发,通过推行农村股份制改革、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就近并入居委会等多种办法,将各村并入政府行政管理序列。要按照户籍管理和社会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尽快完成涉及村民的“农转非”工作,先从规划区内逐步推进到各县城,中心城区(县城)周边逐渐取缔城乡二元结构,将征用土地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统一的建设网络,将征用土地的农民的失业、社保、养老等统一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享受同城市居民同等的就学、就医、就业等待遇,加快城市规模扩张。
七、加强规划区内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存量土地
要加强土地储备或征用,由政府储备土地,加强土地控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买卖土地。要加强国有存量土地和资产的置换管理,提高改造开发效益,逐步提高房地产企业准入门槛,引进实力强劲的房地产企业,建设高品味、高档次的房屋。市区两级国有土地和存量资产(包括办公楼、企业用地、家属区等)要变分散改造为集中改造开发,国有存量土地和资产必须统一拍卖,集中开发改造,提高土地的收益率。
八、加强新农村建设管理,严格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一是加强新农村建设的规划编制。各县(市、区)要按照“住宅小区化,就业园区化”的原则,合理制定新农村建设的规划意见,使用规划出台前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原则上主要街道两侧已办理宅基地手续的一律停止建设,不得翻修改造,要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建设部门审批办理规划手续后方可建设。
二是严格规划的法定程序。各县(市、区)要委托设计单位对现存集体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所征用土地集中开发或拍卖后的收益用于解决农民的就业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问题。要改革规划体制,打破村镇行政界线,充分考虑新农村建设实际要求,按经济功能区发展要求连片分区进行规划,力求做到与市域总体布局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村庄布局规划相衔接,做到道路、水电、通讯等专项建设规划相配套,在此基础上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要引导社会资金经营农村宅基地,鼓励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及各乡镇(街道办)、村委会参与农村住宅小区化建设,相关部门在审批办理有关手续时要给予政策倾斜。要严格城市商品房建设的规划审批制度、建筑管理制度以及违章建筑的监管制度,强化新农村建设的全过程、标准化、现代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