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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学艺术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管理全市重大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四)推进全市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市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全市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文化艺术产业,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化艺术类博物馆、美术馆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监督管理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

  (九)负责对全市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基金会进行登记前审查、核准和监管。

  (十)负责对全市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十一)拟订全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二)指导全市艺术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拟订全市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推动文化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三)组织推进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导对全市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五)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十六)指导、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对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负责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指导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十七)领导市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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