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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数量、金额、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出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但不得少于轻微(低)、一般(中)、严重(高)三个等级;

  (三)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标准的,从其规定;

  (四)新颁布、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补充、修改、废止的实施标准,报请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公布;

  (五)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六)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不得增设行政处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顺序:

  (一)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向行政执法部门如实反映其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内按照低的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下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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