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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0〕2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44号令)已于2010年7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我州生猪屠宰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现就贯彻落实《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抓好《新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重新修订实施,为推进我州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站在“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凉山”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贯彻落实好《新办法》。要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新办法》以及国家标准,搞好本地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要严格市场准入,认真履行职责,标本兼治。要通过宣传贯彻,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提高猪肉质量安全水平,使我州生猪屠宰技术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规范管理;严格监管,依法监管;文明执法,协同执法,以促进我州生猪屠宰行业和肉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二、精心组织,抓好生猪屠宰厂(场)清理整顿工作
  新修订的《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完善了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条件,建立了猪肉市场准入制度和监管制度以及退出机制,加大了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新办法》以及商务部《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的有关规定,对本区域内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整顿。对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新办法》规定条件以及设置规划的,予以保留换证;对不具备《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新办法》规定条件的,限期整改;如在今年12月底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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